[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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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9 |
(2025年第10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金芒糖化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金芒糖化蜜薯共计3000kg,抽样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金芒糖化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三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用药未遵守食用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金芒糖化蜜薯;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金芒糖化蜜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供货者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的薄荷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的薄荷糖共计240kg,抽样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生产使用的原料白砂糖生产工艺不达标,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情况,导致抽检不合格。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标准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原材料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生产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百日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装新鲜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的散装新鲜荷兰豆共计10kg,抽样4.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散装新鲜荷兰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百日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没有按照农药使用规范用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5月30日对江津区百日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散装新鲜荷兰豆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5年6月25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江津区百日鲜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系从江津区晓勤蔬菜批发经营部处购进,并收集了江津区晓勤蔬菜批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四、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的螺丝椒共计25kg,抽样3.09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户未严格执行农药施用后采收间隔期,导致上市时未充分降解。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6月4日对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的螺丝椒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5年6月26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系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20c13-14门市赵小娟处购进,并收集了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20c13-14门市赵小娟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五、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的红薯共计39kg,抽样3.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红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户未遵守安全间隔期,采摘过早,药剂未充分降解。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6月4日对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的红薯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5年6月29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系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22c(A11)区048(27)号秦治军处购进,并收集了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22c(A11)区048(27)号秦治军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六、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销售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的蜜薯共计26.5kg,抽样4.1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户未遵守安全间隔期,采摘过早,药剂未充分降解。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6月4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的蜜薯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5年6月29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重庆市江津区尚书家佳超市系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板块本地杂货区域17a(063-064)钟小燕处购进,并收集了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板块本地杂货区域17a(063-064)钟小燕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七、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销售的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的沙地蜜薯共计5kg,抽样4.28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沙地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户未遵守安全间隔期,采摘过早,药剂未充分降解。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6月5日对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的沙地蜜薯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5年6月29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系从江津区仁骏蔬菜经营部处购进,并收集了江津区仁骏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八、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小葱,抽样3.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油麦菜,抽样3.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油麦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永胜副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的蜜薯共计38.5kg,抽样3.47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蜜薯种植过程中农户超剂量、高频次使用农药,从而导致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经营者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 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的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共计36瓶,抽样10瓶,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慧晓副食百货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储存条件不当,从而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经营者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经营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的面山药共计10kg,抽样6.82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面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面山药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加大农药药量,从而导致面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十三、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经营的糖醇类老式麻饼(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的糖醇类老式麻饼(原味)共计5kg,抽样2.18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糖醇类老式麻饼(原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企业制造糖醇类老式麻饼(原味)的过程中,为追求产品色泽过度添加色素,从而导致糖醇类老式麻饼(原味)的苋菜红、亮蓝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江津区庆茹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十四、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荔枝共39kg,本局抽样3.56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荔枝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五、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桃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桃酥共4kg,本局抽样1.532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鸡蛋桃酥不合格的原因系存储条件不当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共18kg,本局抽样4.4kg,其余部分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小台芒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江州大道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追溯到供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七、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4日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抽样5.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上述同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6月25日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八、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葱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4日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葱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抽样5.3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上述同批次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6月25日对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佰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九、江津区翠恒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1日的山药共计20kg,抽样6.6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翠恒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翠恒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菜农为防止和治疗山药的病虫害,过量使用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江津区翠恒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翠恒超市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