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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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2025年第10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 年5月21日的油麦菜共计3.409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油麦菜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菜农为防止和治疗油麦菜的病虫害,过量使用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7月2日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奎星广场店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二、 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干黄花菜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2日,共计19.8kg,抽样1.81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剂用量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7月10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果小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小台芒共计10.5kg,抽样4.28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果小蜜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果小蜜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果小蜜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果小蜜食品经营部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销售的沙地密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沙地密薯共6kg,抽取样品数量3.15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的上述同批次沙地密薯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种植者使用的农药过多,致使产品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在购货时查验供货商资质,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完善进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昭烈餐馆自制的食用动物油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动物油脂1.5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昭烈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昭烈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油脂储存过程中,密封度不够,环境温度过高,致使产品酸价和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动物油脂储存过程中的环境控制,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江津区昭烈餐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昭烈餐馆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妃子笑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共计625kg,抽样6.05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妃子笑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7月10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