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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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3 |
(2025年第9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以下为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的小台芒共计14.25kg,抽样5.0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过程中,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将用药量加大导致吡唑醚菌酯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所以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光鹏食品超市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的豌豆片共计16kg,抽样4.13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的豌豆片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光鹏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光鹏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江津区光鹏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光鹏食品超市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 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的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5日的洗姜共计6kg,抽样3.54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的洗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对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其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 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待使用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二荆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购进的,共计10kg,抽样3.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待使用的上述同批次二荆条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年6月5日对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能源学院一食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五、 江津区果优品水果经营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的香蕉共计44kg,抽样5.1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果优品水果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果优品水果经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果优品水果经营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果优品水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