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2025年第9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的美人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的美人椒共计8.84kg,抽样3.4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美人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6月23日对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麦丛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的小台芒共计10kg,抽样4.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麦丛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麦丛水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为防止和治疗小台芒真菌感染,过量使用农药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7月22日对江津区麦丛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麦丛水果店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留恋生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 年5月12日的小台芒共计12kg,抽样4.650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留恋生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留恋生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为防止和治疗小台芒真菌感染,过量使用农药导致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 。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7月21日对江津区留恋生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留恋生鲜店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经营的璧山糯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 年6月30日的璧山糯茄共计18kg,抽样3.44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 璧山糯茄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农作物所种植的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五、 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15日,共计1件(18瓶),抽样8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茶雅果绣荔枝撞牛乳风味饮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