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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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2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2025年第9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的蜜薯共计31kg,抽样3.22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柠檬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柠檬凤爪(辐照食品)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0日,共计1件(20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柠檬凤爪(辐照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 彭*坤经营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二荆条(辣椒)共计3.34kg,抽样3.34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二荆条(辣椒)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彭*坤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彭*坤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坤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三五三九厂店经营的本地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8日的本地黄瓜共计26kg,抽样3.34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本地黄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三五三九厂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三五三九厂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本地黄瓜在种植过程中,菜农使用农药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本地黄瓜。整改后,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1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8月13日对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三五三九厂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三五三九厂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五、 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的皇帝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的皇帝蕉共计8kg,抽样5.2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皇帝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6月23日对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六、 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蜜薯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共计101kg,抽样3.66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问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安易乐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七、 江津区麦丛水果店经营的新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的新鲜香蕉共计7kg,抽样5.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新鲜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麦丛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麦丛水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为防止和治疗新鲜香蕉真菌感染,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0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7月22日对江津区麦丛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麦丛水果店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