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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2025年第9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胡椒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329日的白胡椒粉共计200袋,抽样50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白胡椒粉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原材料白胡椒碎带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原料验收流程中,验收时对该项目的检测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原料流入生产环节,存在质量管控盲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立即召回问题产品,加强原料管理,终止和原供应商的合作,对新供应商进行资料检核,要求新供应商提供必须包含农药残留(含氯氰菊酯)在内的全项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529日对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121日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共计75袋,抽样12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香辣凤翅(辐照食品)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包材供应商生产设备精度不够,厚度未达标准;2.包材透氧透水性不达标,导致氧气和水分进入包装,引发产品微生物滋生或氧化变质,产生气体;3.辐照剂量不稳定,无法彻底杀灭微生物。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对现有包材供应商进行资质复核,要求其整改生产设备精度问题,提供设备校准记录;2.严格执行上述包材整改措施,确保包材阻隔性能达标,并检修封口设备;3.与辐照公司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约定好辐照剂量(根据产品特性设定)、均匀性要求及记录规范,并将辐照后的产品增加微生物抽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26日对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米花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47日的米花糖共计2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米花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金不换商贸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运输过程中外部气温温差过大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及时将抽检情况反馈给生产厂家,并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控制运输、储存温度。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米花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 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经营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69日的蜜薯共计15kg抽样3.55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2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五、 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64日的小台芒共计7.7kg,抽样4.33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所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2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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