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2025年第9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的韭菜共计10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谭*蔬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谭*蔬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用药未遵守食用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韭菜,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谭*蔬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立案,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供货者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彭*坤经营的新鲜荷兰豆(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新鲜荷兰豆(食荚豌豆)共计4.08kg,抽样4.08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新鲜荷兰豆(食荚豌豆)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彭*坤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彭*坤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农药残留含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坤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的小台芒共计17.375kg,抽样6.0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排查不合格原因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洋果派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