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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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1 |
(2025年第8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青椒 购进日期为 2025年6月5日,购进了25kg,抽样3.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青椒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种植土壤中含重金属镉所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青椒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反映,故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二、 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凉薄荷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的清凉薄荷水共计35件(840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清凉薄荷水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1、设备设施消毒不到位:灌装设备、管道、储存罐消毒不彻底;2、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未严格执行,工作服未严格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定期清洗消毒生产接触的设备设施,加强从业人员洗手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1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8月7日对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三、 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经营的六鳌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在江津区双福农贸城临时摊位上购进同批次六鳌蜜薯共计20kg,抽样数量3.7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六鳌蜜薯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并协助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自查,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未添加任何农药,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量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查验产品的检测报告,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不在无任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产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对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