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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4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2025年第8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清凉薄荷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5日的清凉薄荷水共计32件(768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清凉薄荷水已无剩余库存。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1、设备设施消毒不到位:灌装设备、管道、储存罐消毒不彻底;2、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未严格执行,工作服未严格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定期清洗消毒生产接触的设备设施,加强从业人员洗手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一口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二、 江津区连会食品加工坊生产的挂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的挂面共计2.5kg,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连会食品加工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连会食品加工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为在挂面制作过程中添加柠檬黄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江津区连会食品加工坊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连会食品加工坊生产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硒宝康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黄豆芽购进日期为 2025年6月4日,购进了11kg,抽样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黄豆芽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硒宝康农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硒宝康农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添加剂管控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对江津区硒宝康农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硒宝康农产品经营部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反映,故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四、 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红小米(辣椒) 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购进了25kg,抽样3.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红小米(辣椒) 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种植土壤中含重金属镉所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菜帮农业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红小米(辣椒)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且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反映,故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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