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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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2025年第4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1家生产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小霸王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02月12日的龙眼,购进数量10kg,抽样数量3.18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霸王水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小霸王水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产品防腐过程使用不规范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小霸王水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二、 江津区慈云镇康平食品超市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7日的辣椒共计23.5kg,抽样3.34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慈云镇康平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慈云镇康平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辣椒过程中使用农药氧乐果时间过长、用量过大。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江津区慈云镇康平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的豇豆共计4.5kg,抽样3.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豇豆于抽检当天销售了一部分,剩余未销售部分于抽检当天由当事人下架并自行销毁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豇豆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施用间隔时间过短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限期整改,要求其将抽检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供货商,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 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共计52袋,抽样9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留样间内有2袋被抽样批次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留样间内的上述2袋被抽样批次的香辣凤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进行抽样并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部分产品存在漏气现象,为包装袋制袋问题,发现部分存在厚薄不均现象,可能导致透氧透水性能未达标,导致产品产生小气泡,在贮运过程中微生物开始缓慢增殖,最后导致微生物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每批次产品严格进行透氧透水测试,加强过程控制,避免部分袋子出现厚薄不均匀引起袋子透水透氧指标异常;2.扩大抽检比例,对袋子的厚度进行测试,必要时抽出产品带到备用供应商处进行透水透氧测试,确保包装袋经验证合格后使用。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