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6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6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2024年第13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及餐饮用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钜铃生鲜经营店经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的豆芽共计3.45kg,抽样3.4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钜铃生鲜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钜铃生鲜经营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豆芽过程中使用农药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江津区钜铃生鲜经营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该生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江川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基数1000ml,抽样数量100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江川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江川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江川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市江津区童雯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基数1000ml,抽样数量100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童雯饭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童雯饭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童雯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