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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2024年第13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庆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726日的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共计110.88kg,抽样5.2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重庆怪味胡豆已召回18袋共计9.504kg。其余均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高温环境下未及时更换新油及清洁工作不到位,导致酸价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生产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12日对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经营火锅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610日的火锅年糕共计8kg,抽样1.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火锅年糕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共用设备,设备未彻底清洗,带入多余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12日对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其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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