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2024年第13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市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折耳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87日的酸辣折耳根共计158瓶,抽样10瓶,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酸辣折耳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艺昌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时员工对于投料的把控不足,导致山梨酸及其钾盐超过允许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进行车间操作员工的培训,加强他们的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知识的研究,并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19日对重庆市艺昌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白沙镇江琴餐馆加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馒头当事人加工5kg,抽样数量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江琴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江琴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在加工馒头的过程中使用甜蜜素。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27日对江津区白沙镇江琴餐馆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江琴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桥都超市西湖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鸡蛋共47.15kg,抽样数量2.75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11日对江津区桥都超市立案进行调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桥都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桥都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从合规厂家购进货物,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27日对江津区桥都超市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桥都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涉案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