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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2024年第128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四面山镇湖潭餐饮客栈经营的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 1批次抽样日期为2024813日的不合格青小米辣共3.1kg已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青小米辣不合格的原因系农产品种植土地遭受重金属镉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四面山镇湖潭餐饮客栈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项目)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色匠餐饮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1批次抽样日期为2024813日的不合格大葱共3kg机构抽样3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大葱不合格的原因系农产品种植时播撒农药未遵循农产品作物代谢周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色匠餐饮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白沙镇大熊餐馆加工经营的酱肉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酱肉包当事人加工5kg,抽样数量1.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酱肉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大熊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大熊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酱肉包。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9日对江津区白沙镇大熊餐馆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白沙镇大熊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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