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5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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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5 |
(2024年第10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0家经营企业,共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的花椒油 共计480瓶,抽样4瓶,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花椒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原材料储存不当,导致油脂氧化;2.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将油脂储存在适宜的温度下,避免阳光直射,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销售的麻辣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的麻辣翅尖共计30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麻辣翅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生产过程中辐照剂量不够,未能完全杀灭鸡翅中心细菌。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新鲜生活超市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 江津区同城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的牛蛙共计4kg,抽样2.2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铭浩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养殖时违规加大兽药用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江津区同城生活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同城生活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超联超市销售的嫩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的嫩豇豆共计10kg,抽样4.08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嫩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农药用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江津区超联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超联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的牛蛙共计10kg,抽样2.6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养殖时违规加大农药用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德食品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六、 江津区果之初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的芒果共计24盒,抽样8盒,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果之初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农药用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江津区果之初水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果之初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文世琼经营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4年 8月10日的木瓜共计20 kg,抽样3.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木瓜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文世琼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文世琼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控制虫害,加大了农药用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其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1、召回剩余销售的木瓜、2、对经营的水果定期检测、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9月6日对文世琼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文世琼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的牛蛙共计10kg,抽样5.00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牛蛙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猜测系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过量兽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加强快检使用。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亚食品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 江津区译丰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黄豆芽共计6kg,抽样6kg,上述同批次黄豆芽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译丰农副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译丰农副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商为豆芽快速生长,提高经济效益,在培育黄豆芽的时候违规使用了化学物质,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对经营的黄豆芽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检验报告,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江津区译丰农副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译丰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1日的花椒油共计480瓶,抽样4瓶,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花椒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1.原材料储存不当,导致油脂氧化;2.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十一、 重庆金豆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黄豆芽共计6.7kg,抽样6.7kg,该批次黄豆芽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金豆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金豆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商为豆芽快速生长,提高经济效益,在培育黄豆芽的时候违规使用了化学物质,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对经营的黄豆芽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索取检验报告,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重庆金豆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金豆子食品经营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