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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2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2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2024年第4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双辉食品超市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225日的泥鳅共计5kg,抽样2.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双辉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双辉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者为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将恩诺沙星和呋喃唑酮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过量使用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326日对江津区双辉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商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

二、     李琴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313日的牛蛙,抽样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李琴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李琴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企业为了提高牛蛙品质,过量投喂兽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牛蛙。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412日对李琴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李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李琴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的红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319日的红小葱,抽样3.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红小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企业为了控制虫害,加大了农药用药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红小葱。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422日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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