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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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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2024年第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经营企业,9批次食品及相关用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绍波便利店销售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的泥姜共计6kg,抽样3.44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泥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绍波便利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种植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导致铅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江津区绍波便利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绍波便利店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九街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使用的复饮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的复饮用餐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抽样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九街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九街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九街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饮用餐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三、 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经营的椒麻鸡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08月29日的椒麻鸡翅共计10袋,抽样9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椒麻鸡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椒麻鸡翅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容器或生产环境受到污染,从而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江津区石门镇刘勇食品超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 江津区德感御坊堂副食店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的老姜共计10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御坊堂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种植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导致铅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江津区德感御坊堂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德感御坊堂副食店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湘厨人家餐饮店使用的复饮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的复饮用餐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湘厨人家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湘厨人家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湘厨人家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饮用餐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六、 江津区炼善副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4日的生花生米共计15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生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炼善副食品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贮藏环境空气湿度大或贮藏地潮湿,导致发生霉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江津区炼善副食品经营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炼善副食品经营店销售黄曲霉毒素B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喻尚厨餐饮店使用的复饮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的复饮用餐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喻尚厨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喻尚厨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喻尚厨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饮用餐具(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的猕猴桃共计8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生产农户过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或在采摘时未遵守安全间隔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德感福乐食品经营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 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经营的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的包子共计1kg,抽样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包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在该批次包子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糖精钠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包子。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销售糖精钠项目不合格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