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4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4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枝甘露(复合果汁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528日的杨枝甘露(复合果汁饮料)共计14,本局抽样12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杨枝甘露(复合果汁饮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5日对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根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奇祥菜市场江桂华于2022712日经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芽3.1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豆芽当事人自称从琅山农贸市场黄文富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豆芽没有索取并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奇祥菜市场江桂华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9日对奇祥菜市场江桂华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奇祥菜市场江桂华涉嫌销售含有不得检出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杨敏于2022725日经营的子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子姜5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子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杨敏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敏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杨敏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子姜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子姜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及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