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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2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8-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2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2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江津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418不合格江津酱油共计840,本局抽样10瓶,被抽检后剩余的830瓶江津酱油因暂无订单,全部存放在库房内。当事人对抽检产品830500ml江津酱油(特级)作降级(特级降为一级,此批酱油氨基酸态氮为0.74,一级标准为氨基酸态氮≥0.7g/100ml)处理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17日对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氨基酸态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静涵食品厂生产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122不合格炒花生共计68kg,抽样4.5kg其余炒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静涵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6日对江津区静涵食品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静涵食品厂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小龙食品店经营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干百合抽样的抽样库存0.6kg,本局抽样的0.6kg,剩余0kg。该批次不合格品为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的干百合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进行进货查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龙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小龙食品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小龙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无法说明其供货方,且进货时未索要上述1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局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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