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3-0021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市监发〔2023〕4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3-0021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市监发〔2023〕4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5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5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江北市监发〔2023〕42号
《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2021〕30号)已到期。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相关要求,我单位起草了《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电话、邮件等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2638901769@qq.com
联系电话:023-67737255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要求,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而建立的一种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以专利、商标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在产生风险损失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该风险补偿资金由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江北区政府从中央资金中筹集安排。对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予以部分补偿,分担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在江北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引导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行业,监督核实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组建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决策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及合作协议;
2.确定资金管理人;
3.审议制定资金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加强对资金管理人的工作绩效考核。
(二)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职责:
1.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2.督导资金管理人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
3.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的相关动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资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运营。
(一)资金管理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重庆市江北区内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
2.搭建有全区统一的科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体系) ;
3.拥有具备科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经验的团队和人员。
(二)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1.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负责该资金的日常运作,初选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2.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3.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库;
4.会同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5.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金季度和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每年的管理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1.5%。
第九条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由资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江北区知识产权局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风险补偿资金分别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经验,已制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补充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实际损失额度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当单家合作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3%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予以警示,该合作银行应该审慎新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加强贷后管理。当单家合作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5%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要求该合作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中止通知发出前,已经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在该通知发出后,向新增客户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章 资金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人,共同核实贷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贷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当贷款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由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向资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核实,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30%的比例补偿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由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30%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需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报送贷款合同、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由资金管理人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每半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比例返还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4月21日施行的《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4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2021〕30号),该文件有效期两年,已到期。2022年5月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务实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水赋能作用,有效扩大融资规模和惠益面,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渝知发〔2022〕28号)。
为充分发挥江北嘴国家功能性金融中心的金融资源优势,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高效益打造我区知识产权金融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形成《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资金补偿、资金监督、风险补偿、绩效监督、附则共六部分。
第一章明确了《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依据、实用原则、初始规模、适用对象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用途。
第二章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职责;资金管理人的选定条件、主要职责及管理费标准;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选定程序及职责;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发放标准及中止程序。
第四章明确了资金补偿管理和程序,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追偿风险补偿后的追偿责任归属及质押物处置和追偿资金处置。
第五章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的绩效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明确了该办法的执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媛
职 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局知识产权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23-6773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