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367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市监撤销字(2022)06-2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367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市监撤销字(2022)06-2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8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8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许可利害关系人:王文勇、蒋志会、丁书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A69H0P
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A69H0P,法定代表人:丁书萍,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9号19-3,注册资本:100万元整。该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
经查,2018年11月,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文勇通过其朋友张晓东与名叫鲁练的代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咨询办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王文勇告知鲁练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资纠纷,在咨询如何办理减资的同时向鲁练提出想把公司转让,具体转让内容为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转让,在得到鲁练可以办理的回复后,王文勇口头委托鲁练代为办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双方约定代办费用为20000元,王文勇向鲁练提供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本人及姜明君的身份证、减资登报资料;鲁练受委托代办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时丁书萍和蒋志会的身份证在其手中,系其办理其他公司的登记手续时收集但未实际办理,鲁练将丁书萍和蒋志会的身份证用于办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丁书萍和蒋志会并不知情。
鲁练在受王文勇委托后另行委托杨莉娟具体办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包含减资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股东变更,登记资料中的委托代理人为杨莉娟,鲁练向杨莉娟提供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减资登报资料、王文勇及姜明君的身份证、丁书萍和蒋志会的身份证、变更后住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同时告知杨莉娟变更公司人员、住所、注册资本等的具体对象及内容,杨莉娟按鲁练的要求负责准备好变更登记所需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后发送给鲁练,鲁练将上述资料交由王文勇对需其本人签署的两份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一份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确认,鲁练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上视情分别签署丁书萍和蒋志会的名字,之后再将相应资料交给杨莉娟办理具体的变更事宜。丁书萍和蒋志会对于身份证被用于办理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知情,变更登记资料中丁书萍和蒋志会的签名系鲁练签署,变更后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9号19-3”的房产证复印件是鲁练从不知名的人手中购买,房屋租赁合同是鲁练制作的假资料,上述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丁书萍和蒋志会的身份证、变更后住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资料均为虚假材料。
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准备完毕后,杨莉娟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手续分为两次办理,第一次变更内容为“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变更,住所由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6-1变为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9号19-3,法定代表人由王文勇变为蒋志会,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变更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第二次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由蒋志会变为丁书萍,公司100%股权持有人由王文勇变为丁书萍”,变更日期为2019年1月7日。
上述两次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鲁练通过微信向王文勇收取了10000元的代办费用,剩余10000元代办费用王文勇尚未支付。
王文勇、张晓东、鲁练、杨莉娟四人与蒋志会、丁书萍两人并不认识,蒋志会、丁书萍两人与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
综上,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7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后住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以及2019年1月7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系虚假材料,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复印件、举报材料、杨莉娟与鲁练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鲁练与王文勇的微信聊天记录、鲁练与张晓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局于2022年6月16日、20日向被许可人及被许可利害关系人下达《重庆市江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听证告知书》(渝江北市监听告字〔2022〕0614号),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及被许可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九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7日的两次变更登记。
被许可人及被许可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