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185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185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铂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104号
当事人:重庆铂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T3MG04
法定代表人:汪洋
成立日期:2017年08月29日
住所:时代天街8号1幢
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转盘的两处大屏幕有以下宣传内容“劲力金街 抢得到的租约铺 赚得到的财富 33-70㎡临街铺 租金245-400元/㎡止 首年回报率约7% 180-0239-69** 北环.红星美凯龙旁”,两块大屏幕的经营者为重庆铂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此案,遂于2021年9月22日上报局领导,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重庆铂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批准成立。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与扬克里夫置业顾问(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红旗河沟处两块大屏幕从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播放1个月广告,广告费用为9万元。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按照广告主要求制作了广告内容并开始播放。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处大屏幕有以下宣传内容“劲力金街 抢得到的租约铺 赚得到的财富 33-70㎡临街铺 租金245-400元/㎡止 首年回报率约7% 180-0239-69** 北环.红星美凯龙旁”。同日,当事人同广告主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两块大屏幕已播放的2天广告费用为1000元,剩余28天改为免费赠送。
另查,扬克里夫置业顾问(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和2021年11月5日,分别向当事人重庆铂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2万元和6万元。同时,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两块269.5㎡大屏幕播放一个月的广告费用由案发前的9万元降低为案发后的1000元和赠送,广告费用前后差别巨大,不是市场对广告价格的正常反映,故认定为广告费用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形;同时,当事人与广告主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约定3块屏幕(含涉案2块)广告费用总价为14.5万元,但通过查阅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其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用为8万元,当事人无法合理说明金额差距较大的缘由,也无法将涉案两块屏幕的实际广告费用从支付的8万元广告费用中进行区分,故认定本案中广告费用也同时存在无法计算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其广告费包含广告代理费和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依据当事人和广告主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广告播出的一切相关事宜,也无证据证明广告主向当事人另外支付过广告代理费和广告设计制作费,故本案中认定广告代理费和广告设计、制作费包含在广告主支付的8万元之内。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删除了涉案广告的“租金245-400元/㎡止 首年回报率约7%”部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相互之间关系;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涉案的两块大屏幕上滚动播出了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内容;
第三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对;
第四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中广告费用金额,以及存在广告费用明显偏低和无法计算的事实;
第五组:播放记录、整改报告、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广告的出处、存续时间,以及当事人主动删除涉案广告违法部分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2年2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渝江北市监听告字[2022]84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对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广告应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房地产广告不应含有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的内容;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理应对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依法进行审查。但当事人设计并发布了“劲力金街 抢得到的租约铺 赚得到的财富 33-70㎡临街铺 租金245-400元/㎡止 首年回报率约7% 180-0239-69** 北环.红星美凯龙旁”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发布的违法广告只有2天时间,危害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七条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