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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两江新区渝爱美佳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渝爱美佳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8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84元;2.罚款5000元。

二、江北区红艳艳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红艳艳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5月1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三、江北区诗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诗瑶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2025年4月9日),腈苯唑、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江北区费氏罗非鱼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费氏罗非鱼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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