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北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6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6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家经营者1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景联生鲜经营店经营的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景联生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绿芹(购进日期:2024年9月1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9.7元;3.罚款3000元。

二、江北区宜佳生活超市店经营的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宜佳生活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蜜桔(购进日期:2024年9月7日),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2000元。

三、江北区沈利琴桶装水配送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沈利琴桶装水配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5000元。

四、江北区品卓生鲜经营店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品卓生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4年9月1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7元;2.罚款8000元。

五、两江新区乐和超市经营的莲蓉蛋黄味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乐和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莲蓉蛋黄味月饼(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3.罚款5000元。

六、江北区贰叁伍江湖菜餐馆经营的桂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贰叁伍江湖菜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桂皮(购进日期:2024年7月2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的桂皮除用于抽检外,剩余部分已用于餐饮服务制售,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七、徐德福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徐德福(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抽样日期:2024年9月16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已用于餐饮服务制售,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500元。

八、江北区国盛铺子生活超市经营的爱媛果冻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国盛铺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爱媛果冻橙(购进日期:2024年8月27日),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初次违法,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九、江北区浙联优选副食经营部经营的毛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浙联优选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毛芋(购进日期:2024年8月27日和8月28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罚款4000元。

十、江北区品冠生鲜经营超市经营的本地紫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品冠生鲜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本地紫茄(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1.98元;3.罚款4000元。

十一、江北区张国锦牛肉拉面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张国锦牛肉拉面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10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