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9 |
[ 成文日期 ] | 2023-01-2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辣椒)、香蕉、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2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分别购进自广州荟质鲜贸易有限公司、毛袁勇、绥粤(广州)绿色蔬菜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所销售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我局调查期间,也未发现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韩建立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建东智慧农贸市场韩建立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示召回并整改,目前未收到有关的食品安全投诉。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