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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4 [ 发布日期 ] 2022-10-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4
[ 成文日期 ] 2022-10-14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8期)

涉及我区13家食品经营者共1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脆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脆桃(抽样日期:2022年7月12日),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开江花果山水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当事人进货时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郭家沱农贸市场邱国海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郭家沱农贸市场邱国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椒(抽样日期:2022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家沱农贸市场邱国海涉嫌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上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郭家沱农贸市场潘林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郭家沱农贸市场潘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抽样日期:2022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家沱农贸市场潘林涉嫌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上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郭家沱农贸市场糜道均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郭家沱农贸市场糜道均(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椒(抽样日期:2022年7月2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家沱农贸市场糜道均涉嫌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上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销售的泥鳅(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活)(抽样日期:2022年7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泥鳅(活)购进自南岸区龙辉水产经营部,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经营不合格泥鳅(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江北区和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竹海窖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和团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竹海窖酒(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竹海窖酒购进自重庆市梁平区百里竹海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和团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竹海窖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竹海”牌窖酒2瓶。

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马河店销售的合川桃片(香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马河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合川桃片(香甜)(生产日期:2022年6月19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 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合川桃片(香甜)购进自重庆市合川区三江印象桃片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马河店经营不合格合川桃片(香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用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2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八、江北区喜旺食品商行销售的姜(板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喜旺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板姜)(抽样日期:2022年6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板姜)是当事人从江北区玉带苑16号1-2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A层109号阳碧英购进的。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土壤污染导致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元。

九、郭方利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郭方利(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青条(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6月2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二青条(辣椒)”是2022年6月23日从位于重庆市渝北四村180号银鑫市场一期二楼大菜摊12号摊位刘廷国经营部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元(大写:肆拾肆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十、江北区良民餐饮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良民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馒头(抽样日期:2022年6月29日),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使用面粉和复配甜味剂制作并销售的馒头,含有糖精钠的冉花牌复配甜味剂购进自重庆坤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使用不含糖精钠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相关知识,不能准确判断新型甜味剂是否能用于馒头制作,主观上无使用糖精的故意。当事人经营的馒头数量和违法所得较少,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冉花牌复配甜味剂,目前未接到因食用馒头造成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大写:贰拾捌元整)。

3.没收非法使用的冉花牌复配甜味剂1袋(净含量约0.992公斤)。

十一、江北区龙记山城汤圆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龙记山城汤圆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7月4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碗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十二、江北区古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古萍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青条(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6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天鲜利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古萍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二青条(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销售的黄皮美人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黄皮美人椒(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巨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黄皮美人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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