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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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8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8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熊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熊华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2年6月2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沙坪坝区井口水产品市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但未收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牛蛙”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五香牛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五香牛肉干(抽样日期:2022年6月22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金星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五香牛肉干”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葵花籽(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9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葵花籽是当事人在新疆农发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葵花籽按照产品贮存条件进行保存,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生产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葵花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违法经营期间我局未收到有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投诉,属于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7.4元(大写:贰佰伍拾柒元肆角整)。
四、江北区叶小均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叶小均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
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6月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渝北区刘彬彬水果经营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且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