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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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1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1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品健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品健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二、江北区九盾吃客中餐餐馆使用的一次性竹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九盾吃客中餐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竹筷,(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T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一次性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中当事人在产品“竹筷”的外包装上标注了执行标准“GB/T19790.2-2005”,但经检验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为660mg/kg,与GB/T19790.2-2005要求的小于等于600mg/kg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重庆市江北区高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高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炒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5月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炒花生是当事人从重庆信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食品拆袋后置于玻璃容器中以散装称重的方式进行销售,对该炒花生未按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密封放阴凉、通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常温储存(低于26度))进行存储,环境未达到标准条件,而导致食品过氧化值超标。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炒花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已实施召回措施,目前未收到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67元;2、处罚款2000元。
四、江北区德瑞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德瑞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因抽样检验不合格豇豆并未售出,故当事人未采取召回措施,也未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报告。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江北区德瑞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德瑞农副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处罚款5000元。
五、江北区何登林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何登林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5月13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渝北区亿佳人粮油营销经营部处购进的。当事人存货条件,通风、干燥,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方储存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何登林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