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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安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安涛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27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百果一号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也没有人反映因食用涉案食品出现了身体不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江北区丰云百货商行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丰云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当事人从江北区曾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的,当事人存货条件通风、干燥,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方储存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丰云百货商行涉嫌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剩余涉案食品进行了自行销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楚留香(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楚留香(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多宝鱼(抽样日期:2026年6月9日)和鲈鱼(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多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鲈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分别购进自重庆恒浪水产有限公司和广东五洲八达水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养殖环节为了防止水产品病变,过量添加恩诺沙星与磺胺类等兽药,导致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元)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北区国才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笋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国才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笋干(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笋干是当事人从一农户直接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笋干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方人为操作不当,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抽样检验不合格笋干一直未销售出去,故当事人未采取召回措施,也未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笋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笋干399.4公斤;3.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小写:84000元)。

五、江北区胡治红生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胡治红生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南坪正阳市场游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胡治红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香蕉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收集供应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销毁了剩余的涉案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

六、重庆市柯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椒盐麻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柯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椒盐麻饼(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螨项目不符合 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食品生产规范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生产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销商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椒盐麻饼200g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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