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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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漠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漠尚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从供货商九龙坡区万客优优水果经营部处购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
二、江北区豪旺食品批发部销售的老江西风味酒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豪旺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老江西风味酒糟鱼(生产日期:2022年2月8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江西风味酒糟鱼是当事人在重庆九州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老江西风味酒糟鱼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当,导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江西风味酒糟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且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出厂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老江西风味酒糟鱼3袋(商标:知味客;净含量:85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8日);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整(小写:11.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岸江山分公司销售的香蕉T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岸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T(抽样日期:2022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润嘉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岸江山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产品的检测试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9元(大写:柒元零玖分整);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罚没合计2507.09元(大写:贰仟伍佰零柒元零玖分整) 。
四、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的双福国际农贸城里的“04a-070”摊位名为“周迎春”的商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鸿安生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收集供应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销毁了剩余的涉案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