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4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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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6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6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经营企业共8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咀嚼屋食品批发部销售的鱼皮花生(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咀嚼屋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亿口佳鱼皮花生(分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亿口佳鱼皮花生(分装)是当事人在江苏亿莱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亿口佳鱼皮花生(分装)按照产品贮存条件进行保存,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当,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亿口佳鱼皮花生(分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且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并按照产品贮存条件进行保存,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伍角整(小写:137.50元)。
二、江北区君谦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菲畅燕麦酸奶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君谦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菲畅燕麦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6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菲畅燕麦酸奶饮品是当事人在上海菲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当,导致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标准指标。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菲畅燕麦酸奶饮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菲畅燕麦酸奶饮品销售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及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元整(小写:6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壹元整(小写:61.00元)。
三、江北区高琪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紫云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高琪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百春力可牌紫云英蜂蜜(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2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百春力可牌紫云英蜂蜜是当事人从武汉市武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百春力可牌紫云英蜂蜜过程中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原料问题,导致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百春力可牌紫云英蜂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抽检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并无主观故意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66元;2、没收不合格食品;3、处罚款26593.82元。
四、江北区恒和之都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恒和之都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优)(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朱启良。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3.处罚款2500元。
五、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3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阳阳农产品销售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大写:壹佰零贰元肆角整);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综上合计罚没8102.4元(大写:捌仟壹佰零贰元肆角整)。
六、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当事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大写:壹佰零贰元肆角整);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综上合计罚没8102.4元(大写:捌仟壹佰零贰元肆角整)。
七、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销售的厚切嫩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厚切嫩蛋糕(购进日期:2022年4月10日),经抽样检验,“厚切嫩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厚切嫩蛋糕是当事人从重庆孟云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存货条件,通风、干燥,不合格原因疑似供货方储存环境达不到标准条件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检验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江北区多来米百货超市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大写:壹佰零贰元肆角整);2.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综上合计罚没8102.4元(大写:捌仟壹佰零贰元肆角整)。
八、重庆建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建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双福农贸市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建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