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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涉及我辖区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25,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店内共有30个,其中7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23个碗已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康味火锅店自查整改。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康味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1)给予警告。

二、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22,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店内共有50个,其中7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43个碗已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自查整改,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3)给予警告。

三、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和筷子(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4,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5,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店内共有20个,其中7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13个碗已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餐具,店内共有100双,其中25双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75双筷子已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满益火锅馆自查整改,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康味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8-1)给予警告。

四、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0,抽检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店内共有60双,其中25双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35双筷子已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蒋老头餐馆自查整改,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蒋老头餐馆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2)给予警告。

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儿菜干和麻辣萝卜干

(一)基本抽检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儿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250)和麻辣萝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251),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已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麻辣萝卜干和儿菜干在售。经调查,上述不合格麻辣萝卜干和儿菜干的供货商为重庆鹰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3月20日,购进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两种产品的购进数量均为7.5kg,抽检1.5kg,剩余的6kg已全部售出。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麻辣萝卜干和儿菜干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并责令其进行自查整改。该单位向消费者发出了召回通告,将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六、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生产的南瓜馒头、黑米馒头产品

(一)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生产的南瓜馒头、黑米馒头(抽样单编号为:南瓜馒头DC1850650924211、黑米馒头DC1850650924212)。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种馒头均为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自行生产。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3月7日。

(二)送达检验报告时,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江北区易红梅包子有南瓜馒头、黑米馒头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馒头、黑米馒头,系当事人准备推出的新产品,还在试验阶段,各生产了20个。当事人销售给抽检人员黑米馒头8个,南瓜馒头6个,剩余产品当事人已销毁,同时,当事人将未使用的甜蜜素予以销毁。

(三)因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馒头和黑米馒头系实验产品,因此不存在召回情况。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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