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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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2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2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期)
涉及我辖区1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啊宁食品店销售的橄榄、地瓜干、杏仁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啊宁食品店销售的橄榄(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1159,生产日期:2019年1月18日)、地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1156,生产日期:2019年1月20日 )、杏仁壳(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1160 ,生产日期:2019年1月20日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到江北区啊宁食品店进行送达并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橄榄、地瓜干、杏仁壳在售。经查,被抽检批次橄榄、地瓜干、杏仁壳是江北区啊宁食品店从观音桥农贸市场3-297摊位购进的,杏仁壳以每斤25.5元采购了3斤,橄榄以每斤6.5元采购了3斤,地瓜干以每斤7.25元采购了8斤。三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18.75元。该食品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啊宁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啊宁食品店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且在销售散装食品时未标注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35号),对江北区啊宁食品店给予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75元;警告。
二、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销售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销售的小白菜(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1524,购进日期:2018年12月1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到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进行送达并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小白菜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小白菜是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于2018年12月17日从双福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数量为35kg,购进价格0.93元/kg,销售价格1.48元/kg,货值金额10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8.5元。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销售重金属超标的小白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的小白菜镉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47号),对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55元;警告。
三、江北区快捌副食店销售的棒棒牛(挤压糕点)
(一)江北区快捌副食店销售的棒棒牛(挤压糕点)(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215,标称生产单位为平江县永通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3/ 002-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挤压糕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日向江北区快捌副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棒棒牛(挤压糕点)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棒棒牛(挤压糕点)是江北区快捌副食店于2019年3月3日从江北区传奇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为20袋(规格102 克/袋),购进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 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6元。该副食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快捌副食店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江北区快捌副食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快捌副食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不处〔2019〕0527号)免予处罚决定。
四、陈新容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新容销售的猪肉(抽样单编号为:NCP19500105650922426,进货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陈新容进行了送达并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猪肉在售。经查,陈新容于2019年7月10日在供货商徐祥萍处购进了猪肉(槽头肉)10kg,另在其他人处也购进了部分猪肉(槽头肉)20kg,进货单价均为14元/kg,上述猪肉已经销售完毕,其中29kg的销售单价为16元/kg,另有1/kg的销售单价为20元//kg,货值金额484元,违法所得64元。陈新容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未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陈新容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陈新容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销售的猪肉含有氧氟沙星,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8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处罚款3000元。
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1876;购进日期:2019年12月4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韭菜”在售。经查,该店于2019年12月04日以7.98元/kg的进价购进“韭菜”共计5kg,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1.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59.8元,违法所得19.9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24号),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9.9元。
六、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红石路连锁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红石路连锁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2687;购进日期:2019年12月11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向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红石路连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在售。经查,该店于2019年12月11日以7.6元/kg的进价购进“香蕉”共计4kg,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但是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38.4元。违法所得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红石路连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红石路连锁店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20号),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元整;3、未履行进货查验给予警告。
七、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和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1975;购进日期:2019年12月4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黄辣丁(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1969;购进日期:2019年12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向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和“黄辣丁”在售。经查,该店于2019年12月4日以4元/kg的进价购进“香蕉”共计10kg,2019年12月4日以30元/kg的进价购进“黄辣丁”共计6kg,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香蕉”和“黄辣丁”已全部销售完毕,“香蕉”的销售单价为5.96元/kg,“黄辣丁”的销售单价为3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297.2元。违法所得共计77.2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28号),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7.20元;3、未履行进货查验给予警告。
八、江北区玉芳咸菜店销售的榨菜丝
(一)江北区玉芳咸菜店销售的榨菜丝(抽样单编号为:SC1850650931881,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市涪陵区角八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8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食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8日向江北区玉芳咸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榨菜丝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榨菜丝是江北区玉芳咸菜店于2019年1月23日从江北区波波副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为25kg,购进价格4.64元/kg,销售价格8元/kg,货值金额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84元。该咸菜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玉芳咸菜店销售防腐剂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江北区玉芳咸菜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玉芳咸菜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2019]0528号)免予处罚决定。
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鲫鱼
(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鲫鱼(抽样单编号为:NCP19500105650922460),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上述鲫鱼的供货生产单位为“重庆市长寿区精英渔业股份合作社”,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4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鲫鱼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鲫鱼,系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从重庆市长寿区精英渔业股份合作社购进,购进数量6.2kg,进货单价11.8元/kg,销售单价为17.16元//kg,货值金额106.39元,违法所得33.23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08号】,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免予处罚。
十、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B级-椪柑”
(一)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B级-椪柑”(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1486,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向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B级-椪柑”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B级-椪柑”是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1月29日从广东百果园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8kg,购进价格8.6元/kg,销售价格13.98元/kg,货值金额111.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3.04元。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虹煜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2020]36号)免予处罚决定。
十一、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怪味胡豆”和“优质冬瓜条(蜜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怪味胡豆(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2814,标称的生产厂家为: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7日,商标均为:藝歡園),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为不合格食品;销售的优质冬瓜条(蜜饯)(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2817,标称的生产单位为:重庆市姐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0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0日向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怪味胡豆”和“优质冬瓜条(蜜饯)”在售。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怪味胡豆,系从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3件(规格20kg/件),购进单价:205元/件;优质冬瓜条(蜜饯)系从重庆市姐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4件(规格20kg/件),购进单价:180元/件。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16元,违法所得181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2020]27号),对该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老麻抄手店经营的腊肉。
(一)老麻抄手店经营的腊肉(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17),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不合格食品 。该食品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月12日。
(二)老麻抄手店作为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在经营过程中,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麻抄手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第1-042号),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老麻抄手店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老麻抄手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十三、六妹餐馆店经营的腊肉。
(一)六妹餐馆店经营的腊肉(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18);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不合格食品 。该食品的购进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
(二)六妹餐馆店作为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在经营过程中,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妹餐馆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第1-043号),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六妹餐馆店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六妹餐馆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十四、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经营的散装腊排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经营者:王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QPKN2P)经营的散装腊排骨(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02067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3月2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303200101655-S)。因新冠疫情,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于2020年3月9日复工。复工当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上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303200101655-S),现场未发现所检批次散装排骨和食品添加剂。经查,该店于2019年12月30日托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2号甘琼芳(营业执照持有人李文夕,与甘琼芳为夫妻关系)以54元/千克的单价在银鑫市场内游摊(无法提供来源)购进散装腊排骨3.5千克后,在经营场所以70元/千克用于火锅食材对外销售,抽检前已售1.1千克,抽样(含备样)1.8千克、经营自称自行销毁0.6千克。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销售不合格散装腊排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无法追溯所检不合格食品的来源,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送达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0〕31号),对其作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江北区串悦香串串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