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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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5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5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期)
现将江北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刘记炒货店销售的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刘记炒货店销售的巴旦木(抽样单编号:DC1850650927571,抽样日期:2018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杭州临安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0日到江北区刘记炒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巴旦木在售。经查,江北区刘记炒货店于2018年11月10日向供货商“江北区小干果食品店”购进生产厂家为“杭州临安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该批不合格巴旦木5kg(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1日),进货单价 60元/kg,销售单价7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刘记炒货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刘记炒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炒货店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免予处罚情节,应当免予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食罚〔2019〕20号)对该炒货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的前腿瘦肉和泡海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1.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的前腿瘦肉(抽样单编号:DC1850650927628,抽样日期:2018年12月12日,购进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销售的泡海椒(抽样单编号:SC1850650932135,抽样日期:2019年2月1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泡海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自贡市东源井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9日收到前腿瘦肉的检验报告后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依法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经查,该超市销售的不合格前腿瘦肉是2018年12月11日向供货商“重庆松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4kg,进价21.5元/kg,售价35.96元/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3.84元,违法所得57.84元。2.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泡海椒的检验报告后再次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泡海椒已销售完毕。经查,该批不合格泡海椒是由该超市于2019年2月16日向供货商“鹰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厂家为“自贡市东源井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20kg,进价16.24元/kg,售价25.8元/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16元,违法所得191.2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前腿瘦肉和泡海椒的行为分别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兽药含量超标的前腿瘦肉,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海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节。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食罚〔2019〕22号),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食罚〔2019〕23号),对该超市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江北区绍花炒货店销售的蒜泥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绍花炒货店销售的蒜泥花生(抽样单编号:DC1850650927570,抽样日期:2018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为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0日到江北区绍花炒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蒜泥花生在售。经查,江北区绍花炒货店于2018年12月20日向供货商“江北区高旺食品销售店”购进生产厂家为“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的该批不合格蒜泥花生10kg(标注的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4日),进货单价15元/kg,销售单价2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0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绍花炒货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绍花炒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炒货店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免予处罚情节,应当免予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食罚〔2019〕21号),对该炒货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武羊香菇豆干(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武羊香菇豆干(麻辣味)(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8414,抽检日期:2019年11月5日,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9月13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对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销售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武羊香菇豆干(麻辣味)在售,经检查其进销存记录显示,该经营部于2019年9月19日从生产单位“重庆家佳康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3日”规格为“250g/袋”的武羊香菇豆干(麻辣味)数量120袋,进价5元/袋,售价10元/袋,抽检9袋,剩余的111袋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600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江北区北金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2020〕56号),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