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北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3期)

涉及我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韩氏副食店销售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韩氏副食店销售的菜籽油(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6322,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抽检日期:2020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向江北区韩氏副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菜籽油在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菜籽油是江北区韩氏副食店自行生产的,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菜籽油的生产加工,于2020年1月20日生产不合格菜籽油90L,销售单价22 元/升,货值金额1980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590元。该副食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韩氏副食店无证生产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韩氏副食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生产销售的菜籽油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限量,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105号),对江北区韩氏副食店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0元。

二、李国伟销售的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国伟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干百合(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45,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抽样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李国伟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被抽检批次干百合7.8kg在售,执法人员对7.8kg不合格干百合进行查封。经查,该批不合格干百合是李国伟于2019年12月16向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李国伟购进该批不合格干百合的数量为10kg,进价27元/kg,售价(其中有0.36kg的售价为34元/kg,有1.84kg的售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278.04元,违法所得8.04元。李国伟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李国伟销售不合格干百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李国伟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77号),对李国伟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干百合7.8kg;3、没收违法所得8.04元;4、罚款65000元。

三、江北区传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传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904),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该批不合格产品标称的生产单位为“成都市家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商标为“谷玩”。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到江北区传奇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3袋不合格批次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在售的3袋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进行扣押。经调查,该批不合格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系该经营部从成都市家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0袋(规格168g/袋),进货单价2.2元/袋。已销售47袋,货值金额140.4元,违法所得28.6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传奇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78号),对该经营部免于处罚,没收不合格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3袋。

四、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百合(抽样单编号为:DC20500105650927810,抽样日期为2020年4月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3日向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被抽检批次百合21.2kg在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在售的21.2kg百合进行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百合是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3月31日在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肖东中药行处采购。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购进数量22kg,进价27.5元/kg,售价28元/kg,货值金额616元,已销售0.8kg,违法所得0.4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百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创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83号),对该经营部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21.2kg百合;3.没收违法所得0.40元;4.罚款15000元。

五、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豇豆(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47,抽样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被抽检批次干豇豆30kg在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在售的30kg干豇豆进行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干豇豆是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于2020年1月15日向供货商“焦均虎”采购的,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共购进50kg,进价25元/kg,货值金额1401.76元,违法所得61.76元。该批发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干豇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泽科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豇豆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批发部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94号),对该批发部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干豇豆30kg;3.没收违法所得61.76元;4.罚款5000元。

六、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馥萝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馥萝卜干(酱腌菜) (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55,抽样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 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干馥萝卜干(酱腌菜)标称的生产单位为“四川虎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商标为“麻辣驿站”)。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干馥萝卜干(酱腌菜)在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干馥萝卜干(酱腌菜)是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向生产商“四川虎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时未查验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共购进12件(规格6kg/件,进价40元/件),已销售完毕,其中有11件的售价为45元/件,另1件的售价是48元/件,货值金额543元,违法所得63元。该批发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干馥萝卜干(酱腌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福畔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干馥萝卜干(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超标,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90号),对该批发部给予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元;3、处罚5000元整。

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5825,购进日期:2020年3月18日),经抽样检验,克百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立即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被抽检批次豇豆在售。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购进被抽检批次豇豆5公斤,进价14.5元/公斤,已销售完毕,售价19.96元/公斤,货值金额99.8元,违法所得27.3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8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0〕103号),对该公司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3元;2.罚款3000元整。

八、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的马水桔、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的马水桔(购进日期:2020年3月18日,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8428)、沃柑(购进日期:2020年3月19日,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8431),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依法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抽检不合格批次马水桔、沃柑在售。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购进马水桔17.1kg,售出14.547kg,报损2.553kg;于2020年3月19日购进沃柑33.24kg,售出27.167kg,报损6.073kg。货值金额共计387.24元,违法所得共计188.58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仍为不合格产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马水桔和沃柑丙溴磷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102),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给与免予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