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北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2期)

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辽参①80头、辽参②50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辽参①80头(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27806),辽参②50头(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27807),经抽样检验,水溶性总糖、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 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上述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年1月18日, 抽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9月22日对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辽参①80头和辽参②50头在售。经查,上述不合格辽参是由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1月18日在推销人员处购进。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索取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不合格批次辽参①80头购进数量为2.5kg,购进价格2800元/kg,2.2kg的售价是2900元/kg, 0.3kg的销售价格是2800元;辽参②50头购进数量为1.75kg,购进价格3000元/kg,1.45kg的售价是3140元/kg,0.3kg的销售价格是3000元/kg。两款辽参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673,违法所得423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3日对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辽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邦味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辽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3元;3、处罚款126730元。

二、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米线(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218,抽样日期:2020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向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米线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米线是由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9月15日在沙坪坝区晓丽米线加工坊处采购。购进该批不合格米线的数量为15斤,进价1.6元/斤,售价2.5元/斤。货值金额37.5元,违法所得13.5元。该经营部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相关证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4日对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米线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豆香源食品经营部销售添加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未按照规定在进货时查验上述产品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3、处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13.5元。

三、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重庆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重庆怪味胡豆(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251,抽样日期:2020年9月22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50/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怪味胡豆》要求,为不合产品。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向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被抽检批次重庆怪味胡豆7袋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是由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9月8日在重庆欣泰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该批不合格怪味胡豆的数量为20件(15袋/件),购进价格68元/件,售出293袋,其中285袋以6.6元/袋的价格销售(召回58袋),6袋以6.7元/袋的价格销售,2袋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剩下的7袋被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984.2元,违法所得487.1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怪味胡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园欣发副食品经营部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65袋;3.没收违法所得487.1元;4.处罚款5500元。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的二青条(辣椒)(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50842591;购进日期:2020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二青条(辣椒)在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系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于2020年8月19日向供货商重庆碧绿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11.8kg,进价4元/kg,售价9.12元/kg,扣除耗损0.94公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7.62元,违法所得55.6元。该店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仍为不合格产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