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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涉及我6食品经营企业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宏翔餐料行销售的纯芝麻油、土坛豆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宏翔餐料行销售的“川天香”牌(纯芝麻油)(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237,抽样日期:2020年9月18日),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永来牌(土坛豆豉)(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233,抽样日期:2020年9月18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和10月21日向江北区宏翔餐料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纯芝麻油2瓶在售、土坛豆豉已全部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当场对纯芝麻油进行了扣押。经调查,该批不合格纯芝麻油生产企业为“重庆市厨爽麻油调味品厂”、土坛豆豉的生产企业为“重庆市华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纯芝麻油是由江北区宏翔餐料行于2020年3月18日在重庆市厨爽麻油调味品厂采购,土坛豆豉是由江北区宏翔餐料行于2020年4月18日在华永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进货时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该批不合格纯芝麻油共购进5件(20瓶/件),已销售98瓶,剩余2瓶已被扣押。购进价格160元/件,以168元/件的价格售出1件,以9元/瓶的价格售出10瓶,以8.5元/瓶的价格售出68瓶。有2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47元,违法所得47元。该批不合格土坛豆豉共购进10件(20袋/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38元/件,以48元/件的价格售出8件,以1.5元/袋的价格售出100袋,货值金额共计534元,违法所得154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江北区宏翔餐料行销售不合格纯芝麻油、土坛豆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宏翔餐料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2.处罚款11000元。

二、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港式叉烧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津海铺子”牌港式叉烧包(叉烧味)(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22029,抽样日期:2020年9月17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0月21日向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不合格产品在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港式叉烧包的生产企业为“河南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日”,是由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于2020年9月6日在河南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进货时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该批不合格港式叉烧包共购进30箱(2.5公斤/箱),已全部销售出去。购进价格35元/箱,以36元/箱的价格售出5箱,以38元/箱的价格售出3箱,以40元/箱的价格售出19箱。以8元/斤的价格售出11斤,以15.2元/斤的价格售出2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172.40元,违法所得122.4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港式叉烧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昆鹏食品批发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2.40元;3.处罚款10000元。

三、江北区熊贵全餐饮店销售的鸭血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熊贵全餐饮店销售的鸭血(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32651,购进日期:2020年9月17日,抽检日期:2020年9月17日),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6日向江北区熊贵全餐饮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鸭血销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鸭血是江北区熊贵全餐饮店于2020年9月17日从江北区银鑫市场经营者黄冬钱处购进,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等材料,共购进3000克(300克/碗),购进单价1.5元/碗,销售单价5元/碗,货值金额50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完,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江北区熊贵全餐饮店经营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立案调查,该经营户销售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履行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5号),对该经营户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5元(大写:叁拾伍元)。

四、江北区吴记餐馆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吴记餐馆销售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32657,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抽检日期:2020年9月24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向江北区吴记餐馆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油条销售。经调查,当事人江北区吴记餐馆于2020年9月24日,用6千克面粉生产了油条60根,当事人生产油条的成本为40元,销售价格为2元/根,货值金额为120元(60根*2元/根=12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该餐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6号),对该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五、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销售纯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销售的纯高粱酒(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069,抽样日期:2020年9月23日,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纯高粱酒在售。经查,被抽检批次纯高粱酒系经营者在经营现场自行酿制销售,用于酿酒购买的原料票据遗失,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时,销售的食品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1-1201号】,对江北区四毛酒水经营部给予处罚决定:1、没收自酿的抽检剩余的48L不合格纯高粱酒;2罚款人民币5500元。

六、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092,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向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粉条在售。经查,被抽检批次粉条系经营者在长寿农村老家的父亲用自产红薯加工制成后用于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1-1202号】,对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给予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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