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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涉及6食品经营企业6批次产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颜黎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颜黎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瑞昌农贸市场三楼3-2号的摊位销售的白酒(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10300;生产日期:2018年9月19日),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向颜黎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4月20日以1.4元/瓶的进价购进“白酒”共计60瓶,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元/瓶。该店于2020年11月13日对已销售的该批次白酒进行召回,截至2020年12月1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36元。颜黎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颜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36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要求;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下架产品,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符合及时纠正要求;且未接到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的有关投诉,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荣海燕农产品店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荣海燕农产品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农贸市场外15号的摊位销售的白酒(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10292;购进日期:2020年9月25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签明示值》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向江北区荣海燕农产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9月25日以12元/L的进价购进“白酒”共计5L,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6元/L。该店于2020年11月20日对已销售的“白酒”进行召回,截至2020年12月19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20元。江北区荣海燕农产品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荣海燕农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0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要求;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下架产品,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符合及时纠正要求;且未接到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的有关投诉,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大写:贰拾元整);3、处罚款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三、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品店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品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农贸市场外6号摊位销售的白酒(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10295;购进日期:2020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向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10月12日以10元/kg的进价购进“白酒”共计10kg,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6元/kg。该店于2020年11月13日对已销售的“白酒”进行召回,截至2020年12月1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60元,违法所得60元。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60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要求;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下架产品,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符合及时纠正要求;且未接到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的有关投诉,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大写:陆拾元整);2、处罚款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四、江北区泸酒飘香酒庄销售的散装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泸酒飘香酒庄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农贸市场门面交易区外3号摊位销售的散装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385;购进日期:2020年9月10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向江北区泸酒飘香酒庄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散装高粱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9月10日以14元/kg的进价购进“散装高粱酒”共计50kg,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散装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0元/kg。该店于2020年11月13日对已销售的“散装高粱酒”进行召回,截至2020年12月1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300元。根据江北区泸酒飘香酒庄陈述,导致抽检基数500kg与实际基数50kg不符的原因是抽检人员询问该批次酒的基数时,当事人误认为是询问酒缸总共能装多少酒,实际基数50kg与当事人提供的食品销货清单相符。江北区牟世彬副食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泸酒飘香酒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300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要求;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下架产品,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符合及时纠正要求;且未接到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的有关投诉,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2、处罚款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五、江北区诗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万寿之福拐枣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诗音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8号附12号销售的万寿之福拐枣酒250ml/瓶(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50044,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经抽样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向江北区诗音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还有11瓶万寿之福拐枣酒250ml/瓶,其中4瓶在售,7瓶放置于库房,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1瓶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渝江北市监经强字(2020)061号),放置于江北城市场监管所。经查,该经营户于2019年12月15日以13元/瓶的进价从万源市大面山酒业有限公司购进万寿之福拐枣酒250ml/瓶共计19瓶(规格型号:250ml/瓶,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生产厂家:万源市大面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有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万寿之福拐枣酒250ml/瓶已销售8瓶毕,货值金额共计475元(销售价25元/瓶),违法所得96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诗音食品销售酒精度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诗音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且不涉及食品安全,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江北区醉厨餐饮店销售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醉厨餐饮店销售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30341,抽样日期:2020年10月13日,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江北区醉厨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被抽检批次集中消毒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经查,被抽检批次集中消毒餐饮具系经营者从重庆晟康消毒有限公司处购买使用。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醉厨餐饮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醉厨餐饮店在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27号】,对江北区醉厨餐饮店给予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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