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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期)

涉及9食品经营企业10批次产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苏明四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明四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二支路6号附8号(自编一楼157-160号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NCP20500105650920705,抽样日期:2020年10月26日,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苏明四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韭菜在售。经查,被抽检韭菜是苏明四从江津双福蔬菜批发市场采购,采购数量为20kg,采购价格为4元/kg,销售的价格为6元/kg。不合格食品货值为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0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苏明四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苏明四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其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值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1〕36号】,对苏明四给予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罚款500元。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无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2号附38至40号销售的无味瓜子(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30480,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2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4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的无味瓜子还有2.356公斤没有销售,执法人员对剩余的无味瓜子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调查,该批不合格无味瓜子是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从合肥锐林食品有限公司购入“无味瓜子”50件,2020年10月22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给第一分公司送货的无味瓜子2件,每件10公斤,共计20公斤,2020年11月4日抽检时剩余10公斤。购进价格12.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9.96元/公斤,货值199.6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1〕50号),对当事人未销售的被抽检批次的无味瓜子2.356公斤予以没收,对该分公司免予处罚。

三、江北区严紫副食经营部销售的五香牛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严紫副食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4号1楼附1号销售的五香牛肉干(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424,生产日期:2020年8月18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12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江北区严紫副食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五香牛肉干”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五香牛肉干”是2020年8月28日从重庆锐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并于当日开始对外销售。涉案“五香牛肉干”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19.2元/袋,销售价格为32元/袋,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毕。因此,涉案“五香牛肉干”的货值金额为10袋×32元/袋 =320元,违法所得为10袋×(32元/袋-19.2元/袋)=128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严紫副食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五香牛肉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严紫副食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委托商和生产厂家的资质,收集了涉案批次“五香牛肉干”的出厂检验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38号)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四、江北区四季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五香牛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四季红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新建东路13号1-2号销售的五香牛肉干(抽样单编号:SC20500117652050502,生产日期:2020年9月13日,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向刘飞贤(江北区四季红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五香牛肉干”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五香牛肉干”是2020年9月23日从重庆锐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并于当日开始对外销售。涉案“五香牛肉干”共购进了20袋,共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为19.2元/袋,现场销售价格为39.9元/袋,已销售1袋,网络销售价格为27.5元/袋,已销售6袋,剩余13袋。经查,6袋为网络销售,14袋为现场销售。因此,涉案“五香牛肉干”的货值金额为39.9元/袋×14袋+27.5元/袋×6袋=723.6元,违法所得为(39.9元/袋-19.2元/袋)×1袋+(27.5元/袋-19.2元/袋)×6袋=70.5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刘飞贤(江北区四季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五香牛肉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飞贤(江北区四季红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委托商和生产厂家的资质,收集了涉案批次“五香牛肉干”的出厂检验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44号)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00105650921841,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0日,抽检日期:2020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韭菜”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韭菜”是2020年10月20日从重庆厚德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韭菜”共购进了3kg,购进价格为9.8元/kg,销售价格为14.9元/kg,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2.97kg,剩余0.03kg因变质已于2020年10月21日全部销毁。因此,涉案“韭菜”的货值金额为3kg×14.9元/kg =44.7元,违法所得为2.97kg×(14.9元/kg-9.8元/kg)=15.15元。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销售的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韭菜”不合格后,能立即停止韭菜的销售并进行整改,且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并通过自行检验的方式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39号)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六、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食品批发市场)二楼280号销售的佳味牌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50098,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6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0日向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鸡精调味料9袋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是由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重庆市国鲜食品厂购进。购进该批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数量为20件(20袋/件),购进价格179元/件,其中18件以195元/件的价格销售,4袋以10.7元/袋的价格销售(抽检),27袋以11元/袋的价格销售,剩下的9袋被扣押。货值金额共计3948.8元,违法所得350.35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佳味牌鸡精调味料9袋;2.没收违法所得350.35元;3.处罚款5000元。

江北区晓琼餐料行销售的全肯鸡精(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晓琼餐料行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2-204销售的全肯鸡精(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30543,生产日期为:2020718日,抽样日期:20201116),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0日向江北区晓琼餐料行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鸡精调味料4袋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是江北区晓琼餐料行于2020年9月15日在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该批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数量为1件(10袋/件),购进价格200元/件,其中2袋以22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剩下的4袋被扣押。货值金额共计244元,违法所得24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江北区晓琼餐料行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晓琼餐料行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江北区晓琼餐料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鸡精调味料4袋;3.没收违法所得24元;4.处罚款2500元。

八、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罗飞)销售的腊肉(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罗飞)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肉类批发市场B6销售的腊肉(散装)(抽样单编号:SC20500105650940134,购进日期:2020117日,抽样日期:20201118),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1130日向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罗飞)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腊肉(散装)7.14斤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腊肉(散装)是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于2020117在一推销人员处购进。购进该批不合格腊肉(散装)数量为60斤,购进价格15/斤,其中52.86斤以16/斤的价格销售(召回31.18斤),剩余7.14(扣押),货值金额共计960元,违法所得21.68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2日对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腊肉(散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江北区盛欣冷冻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经营部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腊肉38.32斤;3.没收违法所得21.68元;4.处罚款6.45万元。

九、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销售的精三线(猪肉)和眉毛肉(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和韵路2号附2-5号、附9号、附16号、附172-1销售的精三线(猪肉)和眉毛肉(猪肉)(抽样单编号:NCP20500105650924937NCP20500105650924939,购进日期:20201020日,抽样日期:20201020),经抽样检验,结论均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1126日向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精三线(猪肉)和眉毛肉(猪肉)销售。经查,该批不合格的精三线(猪肉)和眉毛肉(猪肉)都是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于20201020日从 江津珞璜屠场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9.5kg11.3kg眉毛肉(猪肉),购进价格分别为48/kg52/kg,销售价格分别为57.6/kg63.8/kg,货值金额为分别为  547.2元、720.94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分别为408.5元、511元,违法所得合计919.5元。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销售兽药残留物质超标的精三线(猪肉)和眉毛肉(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015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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