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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涉及我区4食品经营企业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本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03号附2号销售的散装本味瓜子(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40066,购进日期:2020年10月19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3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日向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散装本味瓜子已全部销售。经查,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于2020年10月19日,从江北区黄杰食品批发部购进1件佳欣白味瓜子(散装本味瓜子),每件3包,每包9.8斤,共购进29.4斤,货值金额共计180元。当事人销售价格为每斤8.8元,共计销售出29.4斤,共计258.72元,违法所得258.72-180=78.72元。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出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散装本味瓜子”进行召回,截止2020年1月4日,无任何消费者办理退货,也未接到任何因购买该产品引起的人体健康问题反映,召回0斤。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江北区巧林食品超市进行自查整改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寸滩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农贸所。

二、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销售的本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康百路30号附61、62号销售的本味瓜子(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365,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5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日向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本味瓜子已全部销售。经查,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于2020年10月25日,从江北区黄杰食品批发部购进1袋本味瓜子,每袋10斤,货值金额共计55元。你销售价格为每斤8.8元,共计销售出10斤,共计88元,违法所得88-55=33元。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出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本味瓜子”进行召回,截止2020年1月4日,无任何消费者办理退货,也未接到任何因购买该产品引起的人体健康问题反映,召回0斤。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江北区欣之馨百货超市进行自查整改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寸滩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农贸所。

三、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销售的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黑芝麻油(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1幢1-1销售的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40054,规格:500ml/瓶,52%vol,生产日期:2018.8.4,购进日期:2020年2月4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黑芝麻油(芝麻油)(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40052,规格:320ml/瓶,生产日期:2020.6.20,购进日期:2020年8月17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2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向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同批次的4瓶黑芝麻油(芝麻油)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对同批次的2瓶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在渝北区龙山街道同尊副食批发部进货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500ml/瓶)1件(12瓶),进货单价为7.5元/瓶,同日验收入库,标价为12.5元/瓶。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在重庆锐采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黑芝麻油(芝麻油)12瓶(320ml/瓶),进货单价12元/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当事人验收入库,销售价格为19.5元/瓶。截止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售出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10瓶,剩余2瓶。当事人售出黑芝麻油(芝麻油)8瓶,剩余4瓶,被我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金额为12.5×10=125元,19.5×8=156元,共计125元+156元=281元。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发出召回通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的商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2月1日,无任何消费者办理退货,也未接到任何因购买该产品引起的人体健康问题反映,召回0件商品。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江北区玖和食品超市进行自查整改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我局已将案件相关情况分别通报给供货商渝北区龙山街道同尊副食批发部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应商重庆锐采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销售的“台岛”台湾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渝大道136号康兴园小区7栋1号销售的台湾高粱酒(浓香型风味)(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379,规格:125ml/瓶,生产日期:2014年8月27日,购进日期:2019年11月21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4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20822《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同批次的6瓶台湾高粱酒(浓香型风味)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其销售上述台湾高粱酒(浓香型风味)行为表示认可,并提供了相应涉案商品的进销货记录、供货商资质文件、生产厂家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相关材料。经查,2019年11月21日,供应商重庆国韵久窖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12瓶台湾高粱酒(浓香型风味)(125ml),并随货附送买一赠一的赠品12瓶同款酒,共计24瓶。配送价格为7.8元/瓶,货值金额为93.6元。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验收入库(入库单仅对正品12瓶进行入库登记)。当事人销售价格为12元/瓶,截止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售出9瓶,赠送9瓶,一共18瓶酒,剩余6瓶酒(含赠品)被我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2×12=144元。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因涉案商品生产厂家厦门市同安特泉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有异议,故于2020年12月1日向我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局于12月3日受理复检申请,并向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发出《关于对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进行复检的函》,同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同意复检申请。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编号为3520018796的《检验报告》,其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2月31日送达给厦门市同安特泉酒业有限公司及当事人。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进行自查整改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我局已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给供货商重庆国韵久窖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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