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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6期)

涉及2食品经营企业3批次产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销售的豇豆和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鱼嘴北路69号和韵家园17号楼1701、1702商铺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分别为: NCP20500105650924944,购进日期:2020年11月3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3日),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C20500105650950074,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0日,抽检日期:2020年11月1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和2020年12月2日向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豇豆和韭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豇豆和韭菜销售。经查,不合格的豇豆和韭菜,分别是2020年11月3日和2020年11月10日从江津区庆兴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分别为3kg、2.5Kg,购进价格分别为8.77元/kg、7.77元/kg,销售价格分别为9.16元/kg、13.96元/kg,货值金额分别为91.6元、55.84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分别为1.17元、15.47元,合计违法所得17元。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和重金属超标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060号),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2、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二、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销售的好儿郎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附12号销售的好儿郎酒(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105650910394,购进日期:2018年8月8,抽检日期:2020年11月6日),经抽样检验,总脂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0SH05955的《检验报告》并对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尚有一瓶未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扣押,并要求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经查,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于2018年8月份,从好儿郎十里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购进15瓶“好儿郎”白酒,每瓶2.5元,货值金额37.5元,销售价格为每瓶5元,共销售14瓶,共计70元,违法所得70-37.5=32.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白酒时未索要资质证明及任何票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8日对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销售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不符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销售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1)58号,对江北区聚盛兴食品超市经营者袁玉洲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对当事人处罚警告处罚;3、没收好儿郎酒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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