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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成文日期 ] 2021-04-06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涉及我区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醉香白酒厂生产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醉香白酒厂生产的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105650911200;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向江北区醉香白酒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0年12月23日酿造的“白酒”数量共计150kg。该批“白酒”销售了56kg,剩余94kg,已当场进行了查封。销售单价为30元/kg。该店于2021年1月29日对已销售的“白酒”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3月1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3.2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醉香白酒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醉香白酒厂作为食品生产者,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近期未接到消费者对江北区醉香白酒厂销售的白酒的有关投诉反映,且江北区醉香白酒厂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得知所售白酒不合格,立即停止白酒的销售并进行整改,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3.20元整;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4、没收剩余白酒94kg。

二、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采购的“松茸菌”

(一)抽检基本情况。松茸菌,抽样单编号:SC215001056509318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1.6kg,备样数量0.8kg,采购价格146元/kg。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1项,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日期:2021年1月1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依法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松茸菌”食品原料在用,当事人采购的涉案食品原料“松茸菌”是2021年1月16日从重庆正宜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146元/kg,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未使用该食品原料,已将其做退货处理。涉案“松茸菌”的货值金额为730元,无违法所得;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松茸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食品原料来源证明材料及检验报告,并建立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食品原料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发现涉案食品原料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邱子松销售的姬松茸

(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邱子松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62号销售的姬松茸(抽样单编号:SC21500105650927802,抽样日期:2021年1月1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邱子松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姬松茸23.5公斤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不合格姬松茸是当事人邱子松于2020年12月25日在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208号张义刚处购进。购进该批不合格姬松茸的数量为2件(24公斤/件),购进价格92元/公斤,以112元/公斤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906元,违法所得49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当事人邱子松销售不合格姬松茸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邱子松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3.处罚款17510元;4.没收23.5公斤不合格姬松茸。

四、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生产的白酒(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生产经营的白酒(散装),抽样单编号:SC20500000650861203,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0年12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月22日向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该批次被抽检食品23L,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不合格白酒(散装)是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于2020年12月8日自行生产的,其在购进生产原料酒曲和高粱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生产25L,销售单价20元/L,货值金额500元,实际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散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没有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节,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1〕8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两江新区纯土曲苦荞酒厂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涉案食品“白酒(散装)”23升;3、处罚款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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