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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2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2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涉及我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江销售的“鲜鸭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江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水发品3号摊销售的“鲜鸭肠”(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16,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刘江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批次的5斤“鲜鸭肠”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该批“鲜鸭肠”刘江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刘江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刘江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刘江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李文夕销售的“竹笋”、“玉兰笋”、“毛肚”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文夕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2号销售的“竹笋”和“玉兰笋”(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62、DC21500105650921957,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毛肚”(抽样单编号:SC21500105650921958,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李文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批次的40斤“竹笋”、30斤“玉兰笋”和20斤“毛肚”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上述涉案产品李文夕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李文夕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李文夕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张兴恒销售的“牛黄喉”、“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兴恒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8号销售的“牛黄喉”(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51,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竹笋”(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55,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张兴恒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批次的5公斤“竹笋”和2.5公斤“牛黄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张兴恒从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经营者尹志玲和上述市场无法确定的经营者处购进,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张兴恒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张兴恒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夏书碧销售的“水发笋子”、“水发玉兰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夏书碧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5号销售的“水发笋子”和“水发玉兰笋”(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10、DC21500105650921911,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夏书碧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批次的5公斤“水发笋子”和5公斤“水发玉兰笋”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夏书碧从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C区6060孙正奇处购进,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夏书碧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夏书碧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已将有关线索移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甘立维销售的“水发牛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甘立维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7号销售的“水发牛黄喉”(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06,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甘立维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的2.5公斤“水发牛黄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甘立维从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经营者尹志玲处购进,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甘立维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甘立维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六、黎小芳销售的“水发猪黄喉”、“水发牛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黎小芳在重庆市江北区银鑫农贸超市2-1-6号销售的“水发猪黄喉”、“水发牛黄喉”(抽样单编号:DC21500105650921902、DC21500105650921903,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抽样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30日向黎小芳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批次的55公斤“水发猪黄喉”和25公斤“水发牛黄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黎小芳从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冻品市场5090号摊位的廖政和无具体摊位号的尹志玲处购进,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黎小芳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黎小芳进行自查整改,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已将有关线索移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渝北三村25号、29号“阳光世纪购物中心”L5层15号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SC21500105650938402,抽样日期:2021年3月31日,购进日期:2021年3月31日),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4月27日向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公司从供货商杨帝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NPFA46)采购,采购数量为7.15kg,除抽样使用了3.3kg,剩余的3.85kg已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督促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的义务审查,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异议情况。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无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未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进行自查整改。重庆柴锦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阳光世纪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柱头牌火锅底料(微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果园小区53号1-1销售的柱头牌火锅底料(微辣)(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105650920604,抽样日期:2021年3月22日,生产日期:2021年1月23日),经抽样检验,营养成分表中钠等三项的标示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 表 2)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4月16日向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公司从供货商重庆锐迈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20袋,除抽样使用了4袋,剩余的16袋已退回厂家,没有对外销售过。执法人员督促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的义务审查,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异议情况及食品召回情况。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该公司对不合格食品未进行销售,故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自查整改。重庆唐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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