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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处罚〔2026〕58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处罚〔2026〕58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合川保源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合川保源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ACAAQX31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牟滨路108

20264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牟滨路108号的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柜台药架上有待使用的以下药品:消旋山莨菪碱片,规格:5mg100片,国药准字H19983091,产品批号:20240310,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03.06,数量:1盒(剩余45片)。截至202649日检查当日,上述药品均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劣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经营使用的药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扣押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64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以11.64/盒购进涉案消旋山莨菪碱片后摆放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牟滨路108号的诊所对外拆零配药使用,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单独核算收费。

202649日现场检查时,上述消旋山莨菪碱片剩余1盒(剩余45片)置于药柜上待使用。因上述药品截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明示有效期,属于劣药,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劣药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因上述消旋山莨菪碱片单次用量较少,当事人使用时未单独制作使用记录,故没有证据表明已使用部分的上述药品在使用时超过有效期,所以我们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药品的品种和数量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待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消旋山莨菪碱片1盒(剩余45片)。

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算)为安神补脑液11.64/盒(100片)÷100×45≈5.24元。又因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药品是处于待使用状态,故无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当事人未保存涉案药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涉案药品数量、价格、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6424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使用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劣药。本案中,当事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待使用的消旋山莨菪碱片已经超过了其包装明示的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另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是医疗机构,属于药品使用单位,其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应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药品尚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暂无证据证明产生了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24元,计一万元,实际罚款幅度为10万以下。

对于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通报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消旋山莨菪碱片1盒(剩余45片);

3.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合川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选择手机电子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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