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涪陵区>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20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函〔2026〕64号(A类)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20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函〔2026〕64号(A类)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人大六届八次会议第74号建议案 办理情况的复函

尊敬的杨邦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整顿法律(咨询)公司的建议》(第7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司法局进行认真研究办理。您在建议中提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现状及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有很强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采纳。经综合区司法局等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管背景及相关规定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

‌二、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及后续监管工作情况

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机关履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职责。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设立法律咨询机构设定特殊条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2月8日印发《关于规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名称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规范登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对于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上述字词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要求全国统一使用“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办理相关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将经营范围限定在解答法律咨询、代理非诉讼事务等不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范围,避免误导社会公众。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市场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于2025年4月15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法律咨询服务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5〕38号),针对全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了以下述内容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

2.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律师名义开展法律服务的;

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

4.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5.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不透明,存在价格欺诈嫌疑的;

6.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

截至2025年底,我局与区司法局开展联合执法2次,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229家,其中经营项目中包含“法律咨询服务”的主体191家,律师事务所2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6家,规范各类经营行为36家次。

三、持续加强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监管的工作思路

一是持续严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依法依规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是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是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联合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是积极做好意见反馈沟通工作,对于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等建议,我局将把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积极助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范。

此复函经我局蒋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可再次联系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感谢您对我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