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196 | [ 发文字号 ] | 涪陵市监函〔2026〕45号(A类)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5 |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196 |
| [ 发文字号 ] | 涪陵市监函〔2026〕45号(A类)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2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第116号建议的复函
李晓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健康检测费用的建议》我局已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并专题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3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李晓光代表见面,了解了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健康检测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机构、收费标准、行业现状等。
3月23日我局给区卫健委去函,商请其协助提供以下信息:1.涪陵区汽车维修行业涉及的法定职业健康检测、体检费用种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对应的核心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含文号及关键条款);2.涪陵区承接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健康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现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数量、地址、联系方式、服务范围、收费情况等信息。
4月13日,区卫健委函复我局,内容如下:1.关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所涉费用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关于汽车维修行业涉及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具有相应检查、检测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具体为网址如下: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jkfw_266458/mdml_266461/。相关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何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不限于涪陵区内。
4月16日,我局电话联系李晓光代表和区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维修专业工作委员会,告知了区卫健委的函复内容,并告知可以在市卫健委官网上公示的“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名单(2026年第2版)”中选择机构进行检测,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