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5-00364 | [ 发文字号 ] | 涪陵市监函〔2025〕68号(A类)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5-00364 |
[ 发文字号 ] | 涪陵市监函〔2025〕68号(A类)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13号 建议的答复函
许小林、吴霁洋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食品从业领域禁止人员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第313号)收悉。经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目前,我局已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主要负责人列入从业限制,并在许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去年以来,我局已吊销2家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相关经营主体和负责人列入了食品生产经营禁业数据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目前,我局已与区法院加强工作对接,区法院和我局分别确定1名具体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交流、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事宜,确保及时沟通。同时,涉及食品犯罪被区法院判处刑罚的,区法院将及时向我局移送相关人员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对附加适用从业禁止的,在移送时进行特别标注。后续,我局收到区法院移送的涉及食品犯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后,将列入食品生产经营禁业数据库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设立相关警示信息。
虽然目前食品从业领域禁止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信息共享不畅、信息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市局以及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