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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56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发〔2026〕1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8 [ 发布日期 ] 2026-08-28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56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发〔2026〕19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8
[ 成文日期 ] 2026-08-28

关于推进涪陵区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全品种 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会议要求,按期完成全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追溯要求,在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保障全区药品安全。

2026年10月底,全区医药机构完成对接药品追溯系统,追溯覆盖率达100%。

2026年12月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所有在营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

2027年3月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

二、工作措施

(一)药品零售企业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对接追溯系统,核对上游入库药品追溯信息,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使用药品追溯相应设施设备。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配置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上传设备,及时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持有人追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和上传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规范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入库时,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发现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等情况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

4.规范药品出库管理。药品出库时,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追溯码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在退货给上游企业、不合格品处置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5.严格追溯数据管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按要求保存追溯相关数据,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二)医疗机构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药品追溯制度,配置与采购、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开展入出库扫码。及时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追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在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上传入库追溯信息,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3.医疗机构在药品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记录并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医疗机构采购退货要规范执行扫码追溯,防止误扫其他销售单元的追溯码(整箱/板的大码、中码),保证药品使用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

4.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三、上传平台

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将追溯码数据上传至持有人追溯系统,推荐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为fuwu.nhsa.gov.cn,具体操作方法见《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 版)》(附件2);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附件3)进行接口改造,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数据治理暨常态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涪陵医保发〔2026〕28号)要求全量正确上传追溯码数据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三医”协同作用,统筹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医药机构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完善药品追溯系统。区医保局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对拒不上传追溯码的医保药品费用按“依码结算”要求不予拨付。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上传和规范应用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医药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质量管理重要内容,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定期对追溯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核查核验,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追溯信息准确、追溯链条畅通。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场监管、医保、卫生健康三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全品种、全链条药品追溯码的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发挥药品追溯数据价值。协同处理疑点线索,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倒卖药品以及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诊疗行为规范、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赋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信息平台专网的通知》(渝医保网信办20231号)要求,做好网络规划和安全管理,严禁医保终端、医保专网与互联网互通。要进一步强化HIS/ERP等信息系统在药品入库、发药(销售)等零售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中的信息赋能作用,按要求做好医保接口改造,实现在HIS/ERP等同一信息系统中进行药品追溯码数据的统一采集和上传,做到“有码必扫,有码必传”。因HIS/ERP等信息系统厂商原因导致无法按要求完成药品追溯码采集和上传接口改造的,在确保医保历史数据可查的前提下,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报区医保局备案后,可更换为经市区两级测试能够满足医保核心功能的信息系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管局,周立,72808902;

区医保局,谭兵斌,72186976;

区卫生健康委,王毅,72370973。

附件:1. 国家药监局发布追溯码和追溯系统有关标准

                         2.  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查询追溯信息操作指南(2.0 版)

                         3. 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27)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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