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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04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发〔2026〕1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6-00204
[ 发文字号 ] 涪陵市监发〔2026〕1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 审查方案》的通知


区局纪检组,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消委会秘书处:

《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区局2026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食品油醪糟(类别编号3101)是指以糯米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酒曲等辅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用动物油、植物油、芝麻、核桃仁、枸杞、栆子、黑豆、冰糖等一种或多种辅料,经预处理、蒸煮、配料、拌曲发酵、炒制、冷却、洗罐/瓶(罐、瓶装需要,下同)内包装、杀菌、外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预包装油醪糟食品。

第二章 生产场所要求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生产场所应设置原料库、辅料库、预处理间、蒸煮间、配料间、发酵间、炒制间、冷却间、洗罐/瓶间、内包装间、杀菌间、外包装间、成品库、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区等。

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杀菌间、外包装间、脱袋间)、准清洁作业区(预处理间、蒸煮间、配料间、发酵间、炒制间、洗罐/瓶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区)、清洁作业区(冷却间、内包装间),各场所均应有明显的标识。

第八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洗,保持清洁,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清洁作业区不得设置明沟。

第九条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消毒、干手等设施,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要求

第十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如:原辅料预处理设备设施(浸泡、清洗、粉碎、炒制等设备设施)、蒸煮设备设施、配料设备设施、发酵设备设施、炒制设备设施、冷却设备设施、洗罐/瓶设备设施、内包装设备设施、杀菌设备设施、外包装设备设施等。

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应能满足生产加工工艺和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 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材质或其它无毒无害的惰性材料制作;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食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

第十三条 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第十四条 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其他食品(油醪糟)一般应具有的检验设备包括:1.电子天平(0.1g), 2.电子天平(0.1mg),3.旋转蒸发仪,4.滴定装置,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灭菌锅,7.微生物培养箱,8.生物显微镜,9.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

第十五条 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设计。工艺流程一般包括:预处理、蒸煮、配料、发酵、炒制、冷却、洗罐/瓶、内包装、杀菌、外包装入成品库贮存。

第十六条 原辅料控制。所选用的原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配料控制。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投料顺序、数量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设备设施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配料需要,配料应复核确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严格执行 GB 2760 标准。

第十八条 蒸煮控制。应采取有效的蒸煮工艺,并记录蒸煮温度、时间等参数。

第十九条 发酵控制。应采取有效的发酵工艺,并记录发酵温度、时间等参数。

第二十条 炒制控制。应采取有效的炒制工艺,并记录炒制温度、时间等参数。

第二十一条 内包装控制。内包装物应进行消杀处理后进入内包装间,内包装间使用前后应进行消杀处理,记录消杀起止时间参数

第二十二条 杀菌控制。应采取有效的杀菌工艺,并记录杀菌温度、时间等参数。

第二十三条 贮存和运输管理。油醪糟产品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产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物的物品混贮存和运输。

第五章 人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产品相关标准及生产加工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其他食品(油醪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或经检验培训,熟悉其他食品(油醪糟)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检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企业检验需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材料等食品接触性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 投料、添加剂的使用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配料工序、蒸煮工序、发酵工序、炒制工序、杀菌工序等)、检验控制(如原辅料检验、 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并执行产品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第三十条 应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能力应满足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的测定。

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生产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自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企业应当建立食品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并执行致敏物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食品致敏物质的管理,确保致敏物质在采购、储存、生产、清场及标签标识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致敏原的交叉污染,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并执行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为验证最终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应明确对成品出厂的质量检验控制及记录,检验记录及报告填写应真实、准确、清晰,检验报告必须经上级主管审核。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保障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其他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审查细则规定,建立并执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所申报其他食品(油醪糟)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当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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