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53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3 |
关于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通报(重庆强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重庆强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现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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